造型化妝(新娘秘書)服務合約
主旨:本合約提供結婚新人: (以下簡稱甲方)與新娘秘書: (以下簡稱乙方)確認服務日期、服務時間、服務地點、服務項目、服務內容以及服務費用之憑證。
一、甲乙雙方約定事項:
1.乙方同意依照以下指定之日期、時間、地點及服務項目提供甲方服務:
服務日期 :中華民國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星期_____
服務地點
服務包套內容:
*甲方同意支付乙方服務費用總計為新台幣$ __ (外加費用另計)
定 金
$ _(收款人簽名: ___________ 支付時間: )
尾 款 $ (收款人簽名: 支付時間: 婚宴當天須結清)
2.乙方提供甲方外加之服務內容為:
<如有需要外加妝髮服務請於下定後至婚期三個月前填寫親友妝髮預約單>
*甲方同意支付乙方外加費用總計為 新台幣$_______________
外加費用 $______________________(收款人簽名 : 支付時間: 婚宴當天須結清)
二、甲乙雙方遵守事項:
1. 本合約內容需經甲方付完定金以及甲乙雙方簽署後方才為有效。
甲方收到合約後三日內,需完成簽名,並回傳至乙方工作室即為確認檔期預約成功,
如三天內乙未收到甲方合約,即為預約失敗,無法幫甲方保留檔期,定金將退還予甲方。
2. 甲方支付乙方定金不得超過服務費用總額的百分之三十。
3. 乙方(新娘秘書) 因天然不可抗力之因素備註<三>致使本合約無法履行者,乙方需於知悉無法提供服務時立即通知甲方並說明其事由後得解除本合約,不需負擔損害賠償責任;但乙方應將甲方已支付之定金退還甲方。
4.
除上述第二條第3款之因素外,乙方於服務日期前得通知甲方解除本合約。但乙方除應將甲方已支付之定金退還甲方外,並依下列標準賠償甲方:
a. 乙方於服務日期開始前三個月以上通知,賠償服務費用總額之百分之三十。
b. 乙方於服務日期開始前二個月至三個月以內通知,賠償服務費用總額百分之五十。
c. 乙方於服務日期開始前一個月至二個月以內通知,賠償服務費用總額百分之七十。
d. 乙方於服務日期開始前一個月以內通知,賠償服務費用總額百分之一百。
5.
甲方(結婚新人) 因天然不可抗力之因素備註<三>致使本合約無法履行者,甲方需於知悉無法接受乙方服務時應立即通知乙方並說明其事由後得解除本合約,不需負擔損害賠償責任;乙方應將甲方已支付之定金退還甲方。
6.
除上述第二條第5款之因素外,甲方於服務日期前得通知乙方解除本合約。但甲方需依下列標準賠償乙方:
a. 甲方於服務日期開始前三個月以上通知,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還已支付給乙方之定金。
b. 甲方於服務日期開始前二個月至三個月以內通知,除不退還已支付定金,另需賠償服務費用總額之百分之二十。
c. 甲方於服務日期開始前一個月至二個月以內通知,除不退還已支付定金,另需賠償服務費用總額之百分之四十。
d. 甲方於服務日期開始前一個月以內通知,除不退還已支付定金,另需賠償服務費用總額之百分之七十。
7.
乙方與甲方在第一條、甲乙雙方約定事項中的服務時間內,不得再安排他人之造型服務。
8.
甲方當天的造型記錄,乙方有權發表於網路平面媒體上,如甲方不同意請事先告知乙方。
9. 婚宴當日服務有任何問題請務必於當日提出,婚宴之後提出則不予負擔責任。
10.
合約經簽定完成後無法退定、更換包套內容或轉讓。
11.
甲方如需改期或延期,於婚期前六個月以上告知乙方,更改的日期須為乙方尚可服務之日期區域及包套,乙方同意將此定金轉為甲方欲更改日期包套的定金使用,改期或延期以壹次為限。
12.
婚期六個月內不提供改期及延期。
13.
本合約計壹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14.
本合約經由網路傳送仍具有法律效用,若有未盡之事宜,甲乙雙方依誠信原則處理。
備註:
<一>婚宴當天造型師不入座,請新人準備造型師餐點 。
<二>新娘秘書預約溝通:請甲方於服務日期前一個月主動跟造型師連絡預約溝通時間(以平日為主)
(溝通需準備之事項:請甲方提供1、禮服圖檔。2、婚紗照。3、其他造型參考資料。)
<三>不可抗力因素分為天然災害及人為災害。前者為地震、颱風. 等,後者為戰亂、暴動及大規模
罷工等。
<四>甲方如因長輩逝世或重大疾病<三等親內>而取消婚禮者,並非不可抗力之因素,乙方不須退還
定金,但乙方同意以轉讓檔期方式辦理。
<五>如需定妝,定妝費用$4000,不可折抵包套費用。
一、甲乙雙方約定事項:
1.乙方同意依照以下指定之日期、時間、地點及服務項目提供甲方服務:
2.乙方提供甲方外加之服務內容為:
a. 乙方於服務日期開始前三個月以上通知,賠償服務費用總額之百分之三十。
b. 乙方於服務日期開始前二個月至三個月以內通知,賠償服務費用總額百分之五十。
c. 乙方於服務日期開始前一個月至二個月以內通知,賠償服務費用總額百分之七十。
d. 乙方於服務日期開始前一個月以內通知,賠償服務費用總額百分之一百。
b. 甲方於服務日期開始前二個月至三個月以內通知,除不退還已支付定金,另需賠償服務費用總額之百分之二十。
d. 甲方於服務日期開始前一個月以內通知,除不退還已支付定金,另需賠償服務費用總額之百分之七十。
罷工等。
定金,但乙方同意以轉讓檔期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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